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蓝天卫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达市环法罚〔2020〕146号
四川蓝天卫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9月9日下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作业,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产生的洗涤废水通过两根直径分别是20厘米和11厘米的塑料管道从生产车间经过雨水沟连接至污水处理设施,其中直径11厘米的洗涤废水管道在雨水沟中间脱落,导致洗涤废水流入雨水沟后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9月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9月9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20年9月10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侯文俊所作的《调查笔录》。
4、2020年9月14日对你单位现场管理人员陈锋荣所作的《调查笔录》。
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侯文俊身份证、陈锋荣身份证复印件和陈锋荣身份证明材料。
6、你单位改正情况的报告
证据1~6证明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0〕14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0〕146-2号),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0〕1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1月20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辩称:1、未存在故意行政违法事实(即未存在故意将洗涤后,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不宜作出行政处罚;2、已购置且持续运营的废水处理设备,能够达到本企业所产生废水的处理能力,无行政违法的故意和意义。
我局对你单位递交的《行政处罚申辩书》申辩意见进行核
查后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对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观过错、改正情况的情形在自由裁量中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重新计算,决定将罚款从190000.00元下调到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0〕14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2021 年4月16日,你单位再次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申辩,其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不存在故意行政违法事实,不宜作出行政处罚。1、申辩人已经投入较大资金建设了废水处理设备设施,污水处理能力满足日常生产,没有直接外排废水的需要和意义,不存在故意; 2、申辩人洗涤废水管道脱落致使废水流入雨水沟后排入外环境是由于车辆碾压雨水沟水泥盖板脱落砸坏管道所致,破损后也不易被发现,属意外因素。(二)申辩人已购置且持续运营的废水处理设备通够达到本企业所产生废水的处理能力,无行政违法的故意和意义。1、申辩人兴建厂房中前述投资购置的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系合法途径购买,并在生产前经验收合格,废水日处理能力达到 30m3/d,而申辩人公司每天因洗涤所产生的废水不足 15m3,其废水处理设备完全能满足洗涤废水处理需要,根本就没有将洗涤废水直接外排的需要和意义。2、申辩人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废水净化处理设施设备一直持续全天候自动运行,能够完全满足生产废水处理需求,且购置废水净化设备和洗涤废水的处理能力在达州市洗涤行业属于标杆性企业,申辩人根本没有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外排的价值和必要。(三)适用行政处罚法律不恰当。我公司根本就没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和行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对我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规不恰当。
经我局对你单位递交的《行政处罚申辩书》申辩意见再次进行核查后认为: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 号)第2条的规定,“故意" 是指“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主观状态。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软水处理系统旁的雨水沟有大量废水排出,水的颜色呈浅蓝色,该排放情况极易被发现,但你单位未及时处理,主观上应当认定为故意。你单位不存在故意的申辩不予采纳。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即为法定排污口,法定排污口一般会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文件中注明。本案中你单位直径11 厘米的洗涤废水管道在雨水沟中间脱落,导致洗涤废水流入雨水沟后排入外环境,属于未经法定排污口排放污染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恰当。你单位适用行政处罚法律不恰当的申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申辩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