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祝)
达市环法责改〔2021〕84号
万祝: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2日对你在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大兴村3组达州市道富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新建的洗砂项目进行了调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在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大兴村3组达州市道富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新建的洗砂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后督察。如你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