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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稻香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5-28    点击数:

达市环法罚〔2020〕248号

达州市稻香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位于达川区米城乡新塘村的生猪养殖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已建设完成3座圈舍、办公室、库房、1座化粪池、1座沼气池和2座沉淀池,干粪堆场、发酵床和雨水沟正在建设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2、影像资料一组;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1—3证明达州市稻香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生猪养殖场项目实施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就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4、授权委托书一份;

5、刘春华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刘春华系达州市稻香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

6、达州市稻香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唐超国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是达州市稻香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唐超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0〕2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建设的位于达川区米城乡新塘村的生猪养殖场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玖佰元整(小写:1169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    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    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    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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