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达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含挥发性有机废物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0年7月20日,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对达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塑料膜生产线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27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在2020年8月27日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以及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首次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5日,四川省2020-2021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组对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存在上述问题,2021年3月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拒不整改,对该企业处以6.72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