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川区麻柳镇大滩卫生院)
达市环法罚〔2021〕92号
达川区麻柳镇大滩卫生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DR放射装置正在使用,但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5月7日对达川区麻柳镇大滩卫生院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5月8日对达川区麻柳镇大滩卫生院院长龚海锋所作的《调查笔录》。
3、2021年5月8日对达川区麻柳镇大滩卫生院DR操作人员李长春所作的《调查笔录》。
4、李长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身份证明。
证据1~4证明达川区麻柳镇大滩卫生院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经营活动。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龚海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达川区麻柳镇大滩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是龚海峰。
6、达川区麻柳镇大滩卫生院《关于使用DR放射诊疗机的情况说明》和《大滩乡卫生院医疗收入报表》,证明达川区麻柳镇大滩卫生院使用DR放射装置的违法所得。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92号),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0〕9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DR放射装置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捌仟陆佰叁拾伍元(小写:8635.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 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 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 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