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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磨子湾石材加工厂)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6-08    点击数:

达市环法责改〔2021〕140号

 

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磨子湾石材加工厂:

我局于2021年6月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厂区内道路浮尘较重,废弃石材和废渣随意堆放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对厂区内道路进行清扫,对废弃石材和废渣进行覆盖。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厂停产整治。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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