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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豪翔矿业有限公司)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6-04    点击数:

达市环法责改〔2021〕136号

达州豪翔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达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矿山的开采方式与环评批复的内容不符,生产工艺改变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一份,调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资料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在3个工作日之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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