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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广源通能源有限公司顺达加油站)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6-07    点击数:

达市环法责改〔2021〕139号

达州市广源通能源有限公司顺达加油站:

我局于2021年5月30日对你站进行检查时,发现你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3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前往你站检查时发现,你站5号加油岛(92#、95#)正在加油,打开油气回收装置后,发现未运行,你站总经理施文彬用桶放92#和95#汽油加油枪时,油气回收装置也未能正常启动。

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一份,影视资料一份、调查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的规定,现责令你站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修,确保油气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站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法对你站实施停产整治。

你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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