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巨景龙辉集团有限公司)
达市环法责改〔2021〕138号
巨景龙辉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小组于2021年5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5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小组到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现有原煤堆场一个,约17亩,堆放了约700吨原煤,小部分用了防尘网覆盖,其余大部分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打围、或其他防尘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一份,影视资料一份、调查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1年8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对原煤堆场建棚、密闭、修建雨水沟。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