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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川车美尔贸易有限公司)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6-16    点击数:

达市环法责改〔2021〕141号

四川车美尔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后督察。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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