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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大全)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6-29    点击数:

达市环罚〔2021〕54号

张大全: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6日对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小河嘴社区七组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张大全在该组投资建设的碎石加工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3月16日对该碎石加工生产线项目投资人张大全所做行政执法纪律告知卡1份、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组。

2、2021年3月19日对该碎石加工生产线项目投资人张大全所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张大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项目总投资额《收据》(附件)原件1份。

证明1-3证明张大全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小河嘴社区七组投资建设的碎石加工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其碎石加工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21万元,其违法主体是张大全。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1年6月17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5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我局认为:你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小河嘴社区七组投资建设的碎石加工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小写:5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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