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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南岳镇卫生院)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7-02    点击数:

达市环法罚〔2021〕52号

达州市达川区南岳镇卫生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2021年3月1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DR放射装置正常使用,但你单位未组织对Ⅲ类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3月11日对达州市达川区南岳镇卫生院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3月11日对DR操作人员钟德辉所作的《调查笔录》。

3、2021年3月12日对达州市达川区南岳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周洪所作的《调查笔录》。

4、钟德辉的身份证明。

证据1~4证明达州市达川区南岳镇卫生院未组织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周洪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达州市达川区南岳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是周洪。

6、《Ⅲ类射线装置应用项目辐射环境现状检测》证明达州

市达川区南岳镇卫生院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市环法责改〔2021〕52号)的时间要求,完成了Ⅲ类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监测工作。

7、《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52号),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监测制度,组织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应档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0〕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组织对Ⅲ类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依据《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单位,未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的,由原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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