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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东辰学校)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7-28    点击数:

市环法责改〔2021〕202号

达州市达川区东辰学校:

地  址: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小河嘴社区五小区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对你校进行检查时,发现你校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校进行检查时,发现你校实验室于2021年度开始进行学生实验教学,但未按照环评要求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察)笔录一份,影视资料一份、调查笔录两份、环评批复以及环评资料摘取等证据为凭。

你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现责令你校暂停在实验室从产生实验室有机废气的实验行为,并在2021年8月30日前按照环评要求对实验室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进行规范建设。  

我局将对你校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校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依法对你校实验室实施停产整治。

你校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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