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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探索矫正新模式

来源:达州日报     发布日期:2020-12-17    点击数:

社区矫正可以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特别是对失足少年,重点不是打击,更是要帮助他们重获生活信心。近年来,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有利于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新模式,从强化“监督管理、教育引导、帮扶救助”入手,让未成年人更好地融入校园、融入社会。

李某是开江县某学校的一名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受到朋友的蛊惑而误入歧途,因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轻微被纳入社区矫正监管。在负责其社区矫正的司法所报到后,李某服从监管,按时参加学习和劳动,也想通过自己努力考上心仪的大学,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但学校得知他被纳入社区矫正的情况后,遂以违反了考务工作细则、政治审查不能通过等理由,建议李某自行放弃入学。

眼看经过多年的寒窗苦读,却在最后的关头被拒之门外,使李某情绪低落,苦恼不已。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努力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一直是我们的工作重心。李某这类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更是我们帮助的重中之重。”开江县司法局有关领导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市司法局、省司法厅逐级汇报并获得支持后,县、市、省三级司法行政机关通力合作,齐力协调县招办、市检察院、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解决李某入学难题。通过多方数月的持续接力,11月上旬,李某终于顺利入学。

相关法规知识链接:

一、学校拒绝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入学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收教育创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因此像上述学校拒绝接收李某入学的做法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二、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的,我国有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他们的隐私呢?

律师: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犯的复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有利于弱化其“标签”心理,对今后的学习就业等均不会造成影响,使其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更好地回归社会、防止再犯;有利于其更好的就业、升学和促进家庭亲属关系的和睦。(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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