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达县茶园煤电有限公司)
达川环罚〔2019〕86号
四川达县茶园煤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33886XQ
法定代表人:宋中伟
身份证号码:51302119751201055X
地 址:达州市达川区马家乡肖家村五社
我局于2019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测管协同,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7日,我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风机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风机噪声夜间超标(1#、2#点位风机噪声分别超标0.16倍、0.11倍)。
以上事实有影视资料一套、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调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监测报告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川环罚告字〔2019〕86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工业企业排放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裁量标准“初次违法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小写:2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注:写明系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