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的通告
〔2020〕第1号
为严格管理林区野外火源,积极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达川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的1月1日至4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国有林、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相邻林区、城市周边林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即禁止下列行为:(一)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二)吸烟、违规使用火种;(三)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四)烧火取暖、野炊;(五)点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等农事用火;(六)焚烧垃圾;(七)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八)实弹演习、爆破作业和电焊施工;(九)其他非生产性用火和野外违规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施工作业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用火,严防失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管理者,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立防火检查点开展安全检查。执行森林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对进出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知识宣传,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五、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六、火源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各乡镇、街道和国有林场要认真落实火源管控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就近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火组织或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达州市达川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