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达川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维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大人民群众: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建一亩、成一亩,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长久发挥效益。按照农业农村部管护工作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6〕1号)文件精神及国家、省有关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规定要求,我局起草了《达川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维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提出修改意见,于2月12日17:00前反馈我局。联系人:唐正运,联系电话:18781802014,电子邮箱:251483684@qq.com。
附件:1. 《达川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维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5日
达川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维护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坚持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实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6〕1号)文件精神及国家、省有关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区2011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纳入建管保险试点区域除外)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负担、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成区内需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危害高标准农田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
(四)危害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实行分级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和监督工作。
区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管护评估工作。
区财政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补助资金筹集及拨付。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的管护负总责,主要承担属地管护职责,负责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监督责任、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制定项目管护措施及年度维修维护实施方案等工作,严格管控高标准农田用途,高标准农田只能用于粮食作物生产,防止建后高标准农田“非粮化”等问题。
村(组)集体是高标准农田的管护主体,要及时选定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村(组)集体可设立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公益性岗位,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村级要至少确定1名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可由村干部兼任,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乡镇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统一管理。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委托代理、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并承担监督责任。
第六条 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管护人员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三章 管护内容
第八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移交后一年内,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九条 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田间道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通行无阻,清洁美观,排水顺畅,标志标牌等完好无损。农机下田通道管护良好,无垮塌,保证农机作业进出无阻。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完好,无垮塌,能够有效保护农田。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等农田输配电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耕地质量监测点各试验小区隔离设施和独立排灌沟渠保护完好,各监测小区之间无串排串灌现象发生,耕地质量监测设备运行良好,采集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条 乡镇及村管护人员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管护人员应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常态化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并及时填写巡查台账。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对工程设施造成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或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制止;对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委会报告相关情况,村委会应及时向乡镇报告并请求协助进行处理。
第四章 管护资金筹集及使用
第十二条 区政府按照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每年10元/亩的管护投入标准设立农田基础设施维护基金,基金实行滚动使用,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费用和资金奖补。维护资金主要来源:历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设立的农田基础设施维护基金中,按照每年5元/亩列入村级管护费用,由村集体对高标准农田设施开展维护;每年3元/亩列入乡镇备用基金,由乡镇对辖区高标准农田设施开展维护;每年2元/亩列入区级备用基金,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全区高标准农田设施进行维护。维护费用主要用于设施维修等,其中管护人员费用按本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和设施数量予以确定,原则上不超过0.3元/亩的标准。
第十四条 维护基金由村、乡、区各级按照额度安排使用,其中村级基金的使用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给予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达川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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