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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来源: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12-19    点击数:

​因我局在办理周伟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一案中,在听证程序环节当事人未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之规定,现撤销我局2025年3月31日作出的【达川农(屠宰)罚〔2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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