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公共就业服务政策清单
1.失业登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和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就业服务机构求职。城乡劳动者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3.就业见习。对吸纳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2000元/人的奖补。
5.定额税收减免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
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 上浮30%。
6.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小微企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额度不超过6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7.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奖励,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单位吸纳)。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9.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限期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0.创业补贴。对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分段补贴办法,以上人员必须是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5000元;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根据创业规模、创业所处阶段、吸纳就业人数等因素再给予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11.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请。1.有合法的资质。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成立时间2年以上,被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1年以上。 2.有明确的规划。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中,对吸纳大学生创新创业有专项规划或明确内容,对大学生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3.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健全,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服务工作,积极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人员培训、场地安排等创业服务。 4.有扶持的措施。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入驻的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积极为创业大学生享受扶持政策提供咨询和服务,政策落实效果明显。积极接收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俱乐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5.有明显的效果。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保有量不低于10户(个)。每年扶持(孵化)成功大学生创新创业实体不少于5户。
12.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失业保险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金,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
13.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达川区参保企业、社会团体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参保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14.一次性扩岗补助。2025年1月1日后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15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同一人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更,其身份信息只能用来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已经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此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15.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1)就业技能培训。
①岗前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②在岗培训。
在岗初始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在岗提升培训。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可分别享受),就业技能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相同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16.技能评价补贴:对在本市区域内培训后,通过省内评价机构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按照初级200元/人、中级255 元/人、高级310元/人、技师670元/人、高级技师77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120元/人标准,给子技能评价补贴;实际评价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评价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向户籍地(居住地)所属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比对核实、公示和人社部门复核等程序后,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发至个人;评价费用由培训机构垫付的,由培训机构所在辖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并拨付给培训机构。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17.重点产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根据达州市产业发展和受训者需求,按照市级发布的达州市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补贴上限基础上上浮20%(个人技能提升补贴仅取得合格证书的不享受本政策)。国家、省、市重大工作部署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上述政策若有新的文件以新文件为准。咨询电话:0818-803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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