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因我局在办理周长全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之规定,现撤销我局2025年3月31日作出的达川农(屠宰)罚〔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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