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达市环法责改〔2025〕7号
达州市达川区谢氏口腔诊所: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8日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新西街盐业公司5楼的达州市达川区谢氏口腔诊所检查,该单位正在经营,现场CT室有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成像设备(产品型号:Smart3D--Xs)正在使用,但现场不能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运行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成像设备(产品型号:Smart3D--Xs)射线装置,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CBCT放射业务。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核。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