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唐阳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屠宰)罚〔2025〕4号 | 唐阳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唐阳 | 当事人在达川区渡市镇清水村4组从事藏香猪养殖,平时会在抖音平台直播自己养猪的过程或是带货,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在直播时现场请人屠宰了1头藏香猪在抖音直播平台销售,至2024年12月22日,已销售完毕,该头藏香猪肉产品共24.85kg,销售金额2067.00元,经询价,2025年1月10日同类检疫合格藏香猪肉产品销售价格为88-92.00元/kg,取中间值,该批藏香猪猪肉产品当日同类检疫合格猪肉产品销售价格为90.00元/kg。当事人2024年12月17日未经定点屠宰的藏香猪猪肉产品重24.85kg(因当事人在2024年12月22日已销售完毕,该重量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清单所得),24.85kg*90元/kg=2236.50元,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屠宰的1头藏香猪肉产品货值金额为2236.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1.没收现场屠宰工具; 2.没收违法所得2067.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陆拾柒元整); 3.处罚款5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共计罚没款57067.00元 (大写:人民币伍万柒仟零陆拾柒元整)。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