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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唐阳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来源: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3-31    点击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达川农(屠宰)罚〔20254

唐阳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唐阳

当事人在达川区渡市镇清水村4组从事藏香猪养殖,平时会在抖音平台直播自己养猪的过程或是带货,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在直播时现场请人屠宰了1头藏香猪在抖音直播平台销售,至2024年12月22日,已销售完毕,该头藏香猪肉产品共24.85kg,销售金额2067.00元,经询价,2025年1月10日同类检疫合格藏香猪肉产品销售价格为88-92.00元/kg,取中间值,该批藏香猪猪肉产品当日同类检疫合格猪肉产品销售价格为90.00元/kg。当事人2024年12月17日未经定点屠宰的藏香猪猪肉产品重24.85kg(因当事人在2024年12月22日已销售完毕,该重量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清单所得),24.85kg*90元/kg=2236.50元,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屠宰的1头藏香猪肉产品货值金额为2236.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1.没收现场屠宰工具;

2.没收违法所得2067.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陆拾柒元整);

3.处罚款5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共计罚没款57067.00元 (大写:人民币伍万柒仟零陆拾柒元整)。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53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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