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邓军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动监)罚〔2025〕1号 | 邓军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邓军 | 当事人2024年12月27日22点左右到大竹县石河镇生猪屠宰场代宰了2头生猪,2头生猪产品重160kg,货值金额为3680.00元,于2024年12月28日5点左右拉到赵家镇赵双路17号门口,当事人准备在赵家镇赵双路17号大竹霖月谷家庭农场直销店销售,该批猪肉产品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印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 处罚款110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第一百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