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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林业局 关于《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13    点击数:

  为进一步提高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合法性,现将《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再次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您可以在2024年12月13日前将自己的意见、建议以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到我局(信封正面或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感谢您的支持!

  收件人:达州市达川区林业局林政资源股

  通信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茂华街道89号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0818-7231503,450979872@qq.com

       附件:1.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再次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起草说明



                                                                                  达州市达川区林业局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1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2024〕第     号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设立禁猎区、禁猎期和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达州市达川区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大铁夹、地弓、曲弓、激光弹弓、钢珠复合弓、弩箭弓、钛合金弹弓、枪支(含地枪、排铳、汽枪、火药枪、鸟铳、仿制枪支)、弩、长矛、猎网、捕鸟网、粘网、自制网具、弹弓、钩、钎、声音诱捕器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私自猎犬围猎、烧猎、陷坑、捣毁巢穴(含洞穴)、火攻、水淹、烟熏、网捕、声音诱捕、捡蛋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其他管理规定

  (一)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以护农为名违法开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现场网络直播活动。

  (二)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需要利用陆生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受上述禁猎区、禁猎期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及相关规定的限制。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陆生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网信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人工繁育、收购、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六、保护救助

  公民发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检举。发现受伤、受困、迷途、病弱、饥饿的陆生保护野生动物时,应主动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确保得到及时救护。举报及救助电话:(举报电话: 达州市达川区林业局 0818-7231503,达州市公安局110)。

  七、法律责任

  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


    ​    ​    ​    ​    ​    ​    ​    ​    ​    ​    ​    ​    ​    ​    ​    ​    ​    ​    ​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起草说明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我中心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划定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起草说明如下:

  一、制定《关于划定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区非法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滥食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屡禁不止,为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繁衍,只有进一步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势头,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使我区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地得到恢复。制定《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划定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

  (二)明确禁猎对象。

  (三)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式方法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违反本通告的法律责任。

  (五)明确了其他可申请办理猎捕证的情况。

  (六)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三、制定《关于划定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关于划定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起草过程

  我单位在起草该份文件时,于2024年10月14日开始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为期6天的调研工作,于2024年10月22日开始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于2024年10月25日提交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务审核意见,于2024年11月2日召开单位领导班子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吸收各方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此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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