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告送达
李平:
王健对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并无邮寄地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到达州市达川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巴国大道333号)领取该《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附件: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达川府复参〔2024〕46号)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