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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同时接种及补种原则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24-05-27    点击数:

一、同时接种原则

(一)不同疫苗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
(二)现阶段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
(三)不同疫苗接种间隔:两种及以上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不少于28天进行接种。灭活疫苗和口服类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灭活疫苗、注射或口服类减毒活疫苗未同时接种,对接种间隔不做限制。

二、疫苗补种原则

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小于18周岁人群,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一)应尽早进行补种,尽快完成全程接种,优先保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
(二)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三)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同种疫苗完成免疫程序时,可使用不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同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

三、流行季节疫苗接种
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都可以按照免疫程序和接种方案要求,全年(包括流行季节)开展接种,或根据需要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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