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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达州市达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03-19    点击数:

​​  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起草了《达州市达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19日至418日。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818-3955528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邮箱:359478933@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1.达州市达川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达州市达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的解读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1


达州市达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达川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三条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第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区农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

  第六条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行使审批权。土地经营权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程序合法合规。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政策规定,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行政审批流程便民高效。持续优化管理与服务,简化审批流程,确保程序正当、结果公正。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化、数字化进程,确保数据多跑路、办事少跑腿。

  (坚持“农地农用”的刚性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禁耕地利用“非粮化”和“非农化”,以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保障农地农用、良田粮种。

  (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等因素,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逐步推动供应链拓宽、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七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经营项目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八条审批实施机关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包括

  (材料审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提交的关于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实。

  (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流转意向协议书约定的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第九条审查审核部门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履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审核受让主体是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受让主体农业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负责“非粮化”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或擅自变更审批项目搞非农建设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询地块土地利用基本信息,审查审核受让主体农业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耕地用途管制,负责“非农化”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违反法律违规政策规定的“非农化”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查处,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审核工商企业是否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记录。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协助审查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是否公平自愿、是否符合法律政策、流转费价格是否合理、流转期限是否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十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100亩及以上的实行分级审批,100亩以下的纳入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对单个主体单次流转土地面积在100亩--500亩不含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十二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审批

  (单个主体单次流转土地面积在500亩以上的

  (跨乡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区政府进行审查审核的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

  第十三条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审批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等机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行业专家等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审批机关为区人民政府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四)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批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批实施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审批实施机关如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组织现场勘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五条申请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包括守信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四)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七)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

  (八)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九)农业经营能力的资质证明或相关佐证材料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日常管理,应当向经审批同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流转合同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无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严禁地方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尺度,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

  第十九条对于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以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和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和“非粮化”以及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等为重点进行审查审核。

  第二十条坚持“先付流转费后用地”原则,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及其流转费用支付方式,倡导以“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的方式确定并结算土地年流转费,切实保障承包方权益。

  第二十一条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农地农用、良田粮种,产业发展应当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应当符合耕地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规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权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监管,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本级审查审核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并开展日常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每季度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

  第二十三条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监管和服务工作机制,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分工合作,确保责任落实。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达州市达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的解读


  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达川区实际,草拟了《达州市达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则》起草目的

  贯彻落实《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强化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依法、有序流转土地,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切实规范我区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实施细则》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3.《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川农规〔2023〕6号);

  4.《中共达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相关基础工作的函》(达市农办函规〔2023〕23号)。

  三、起草《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一是《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二是《中共达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相关基础工作的函》要求,“各地要结合县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并“上报达州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文件共26条,其主要内容:

  第一条是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是《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第三、四条明确了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的主体。

  第五条明确了土地流转审批的实施机关和具体承办部门。

  第六条是审批应坚持的原则。

  第七条是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第八、九条是审查审核的内容、相关部门审查审核职责。

  第十、十一、十二条明确了土地流转实行分级审批、分级审批范围。

  第十三、四条是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是申请审批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六条明确了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是土地流转风险防范。

  第二十一条是流转土地用途管制。

  第二十二条是土地流转日常监管。

  第二十三条是土地流转的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是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是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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