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川区赵家镇同盛建材经营部)
达市环法责改〔2024〕8号
达川区赵家镇同盛建材经营部:
我局于2024年1月6日对你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新建的砂石水洗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2.露天堆放的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等证据为凭。
你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经营部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1.停止砂石水洗生产线的建设;
2.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经营部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经营部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责令你经营部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如你经营部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许元 电话:0818-7232976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蜀东街光荣巷48号
邮编:63500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