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
达川综执罚告字〔2022〕42号
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达县分公司:
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对你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修建房屋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行政部门许可,于2007年在达川区曹家梁社区福达街擅自扩建304号(李光君)1-2-3号住宅及306号(王国凯)门市。304号(李光君)1-2-3号住宅,面积24.87㎡,306号(王国凯)门市,面积7.5㎡,两处面积共计32.37㎡,两处均为砖混结构,修建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等相关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达川区曹家梁社区福达街动工修建的304号(李光君)1-2-3号住宅,面积24.87㎡及306号(王国凯)门市,面积7.5㎡,两处面积共32.37㎡的违法建设,并将所产生的垃圾清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由你公司承担强制拆除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事先告知。如你公司对此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辩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达州市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2年26日
(联系电话:3316005地址:达州市达川区南国大道二段达川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