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融瑞贸易有限公司)
达川环罚〔2018〕84号
达州市融瑞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洗选后矸石未完全覆盖,部分矸石裸露堆存。
以上事实有监察记录一份、勘验笔录一份、调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川环罚告字〔2018〕84号)告知你单位陈诉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裁量标准“初次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小写: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达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
账号:2317577109026406303
备注:写明系达川区环保局罚没款项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