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万友汽贸服务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
达川环罚〔2018〕37号
成都万友汽贸服务有限公司达川分公司:
我局于2018年7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汽车维修车间烤漆房活性炭漆雾过滤装置内只有少量活性炭(约1000克),两张吸附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监察记录一份、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18年12月11日,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达川环罚告〔2018〕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诉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00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达川支行 户名: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
账号:2317577109026406303
备注:写明系达川区环保局罚没款项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