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达县七里沟煤矿)
达川环罚〔2018〕59号
达州市达县七里沟煤矿:
我局于2018年10月22日对你矿进行调查,发现你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0月22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矿现场检查,发现你矿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等证据为凭。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防范环境风险,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2月1日以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川环罚告字〔2018〕59号)告知你矿陈述申辩权,你矿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裁量标准“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裁量标准“初次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达川支行
户 名: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
账 号:2317577109026406303
备 注:写明系达川区环保局罚没款项
你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