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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万通牲畜商贸有限公司)

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19-02-19    点击数:

达川环罚〔2018〕67号

达州市万通牲畜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2月28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会同达州市达川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总排污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达州市达川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达川环监字(2019)第0101号)显示,2018年12月28日你公司排放废水超过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中的标准值,其中氨氮超标0.21倍、化学需氧量超标0.09倍。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达川环监字(2019)第0101号、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1月29日以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川环罚告字〔2018〕6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裁量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小写:1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达川支行

户    名: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       

账    号:2317577109026406303 

备    注:写明系达川区环保局罚没款项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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