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鲁家坪矸砖厂)
达川环罚〔2018〕11-2号
达州市达川区鲁家坪矸砖厂:
2018年3月19日达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3月19日达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双随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厂正在生产,共有7根废旧烟囱,均有青烟冒出,你厂工人正在对废旧烟囱进行密闭,脱硫设施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一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调查笔录两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川环罚告字【2018】11-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厂在规定时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零伍仟元整(小写:10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达川支行
收款单位: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
账号:2317577109026406303
备注:写明系达川区环保局罚没款项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