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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弘基石雕厂)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3-22    点击数:

达川环罚〔 2018 〕86号

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弘基石雕厂:                                                                             

我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石材加工建设项目在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 年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川环罚告字〔2018 〕86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厂在规定时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达川支行

户名: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                                  

账号:2317577109026406303

备注:写明系达川区环保局罚没款项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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