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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麻柳沙河矸石砖厂)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5-06    点击数:

达川环令〔2019〕26号

 达州市麻柳沙河矸石砖厂:     

我局于2019年4月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页岩土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未有效防止大气污染物排放;2、生产厂房屋檐下露天堆放的煤矸石未采取遮盖、防燃等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达川检行公〔2019〕51172100013号)相关文件资料、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1份、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清运露天堆放的煤矸石,避免因阳光直射引起的自燃现象;对页岩土堆场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物料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并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防止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厂实施停产整治。

如你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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