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麻柳沙河矸石砖厂)
达川环罚〔2019〕15号
达州市麻柳沙河矸石砖厂:
我局于2019年4月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页岩土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未有效防止大气污染物排放;2、生产厂房屋檐下露天堆放的煤矸石未采取遮盖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达川检行公〔2019〕51172100013号)相关文件资料、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1份、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5月22日以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川环罚告字〔2019〕15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裁量标准“初次违法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达川支行
户 名: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
账 号:2317577109026406303
备 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