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民康医院)
达川环令〔2019〕57号
达州市民康医院:
我局于2019年6月13日对你院建设的达州市精神病医院扩建项目(达州市民康医院住院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6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达州市达川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前往你院建设的达州市精神病医院扩建项目(达州市民康医院住院部)开展测管协同对你院扩建项目(达州市民康医院住院部)外排废水进行监测采样,并委托四川融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废水样品进行了实验分析。2019年6月18日,四川融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融华检测(2019)字第061805号〕显示你院住院部排放的废水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排放标准限值,其粪大肠菌群超标1.2倍。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融华检测(2019)字第061805号、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等证据为凭。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依法责令你院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院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院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许 元 电话: 0818-8112369 邮编: 635006
地址: 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升华街健康巷532号
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