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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

来源:区市场监管暗     发布日期:2020-10-29    点击数:


                    案号:川市监达达知责改2020〕3 

行政相对人

达州市达川区康一家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秀利

住所

达州市达川区绥定大道二段774-776

邮政编码


电话15760680518

涉嫌专利标识不 规范类型

1.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2.没有标明或者没有正确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 3.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误导公众;

□ 4.在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 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没有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 法所获得的产品;

□ 5.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 料上进行标注的,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 号,没有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6.专利未具备授权前景或者专利权被授予后依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

 

本局于2020 910日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九康鹿舒脉通的外包装上标注的国家发明专利号(2012548138.6未规范标注专利号。经核查,你(单位)的该行为,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产品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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