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
案号:川市监达达知责改〔2020〕3 号
行政相对人 | 达州市达川区康一家大药房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秀利 |
住所 | 达州市达川区绥定大道二段774-776 | |
邮政编码 | 电话:15760680518 | |
涉嫌专利标识不 规范类型 | □1.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2.没有标明或者没有正确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 3.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误导公众; □ 4.在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 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没有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 法所获得的产品; □ 5.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 料上进行标注的,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 号,没有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6.专利未具备授权前景或者专利权被授予后依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 |
本局于2020年 9月10日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九康鹿舒脉通的外包装上标注的国家发明专利号(2012548138.6)未规范标注专利号。经核查,你(单位)的该行为,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产品。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