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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强化“两法”衔接 严惩违法捕鱼行为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点击数:

近日,达川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嫌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电机设备捕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案件进行了庭审,两名违法捕鱼人员被判处拘役并附带民事处罚。

2018年4月18日凌晨4时许,达州市达川区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张某、刘某在禁渔期处于常年禁渔水域的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成都村8组州河支流香梨湾河段使用电子逆变器、电瓶、电鱼杆等禁用的电机设备捕捞各类野生鱼,张某有鱼获物12.5千克、刘某有鱼获物5千克,并实地调查取证,查明张某、刘某两起涉嫌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涉嫌触犯刑法。达川区农业局按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函告移送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立案侦查。

受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达川区水产渔政专家组依据《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2〕22号)和《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21678-2008)》进行了损失认定,出具了《渔业资源损失认定意见书》并作为渔业资源补偿依据。

2019年4月2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采信了达川区水产渔政专家组出具的《渔业资源损失认定意见书》,对被告人张某因犯违法捕鱼罪当庭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的刑事处罚;对刘某因犯违法捕鱼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事处罚。同时对张某、刘某分别作出向州河河市镇码头天然水域增值放流鱼苗(6-20cm鲤鱼、鲫鱼)46875尾、18750尾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判决。达川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渔政执法人员、新闻媒体、社会群众旁听了该案的现场庭审。

该案件是首例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违法捕鱼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审判和执行不仅标志着达川区渔政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再上新台阶,也严厉打击了破坏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震慑和警示了其他违法捕捞行为的再次发生,保护了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了全区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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