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杨水珍金属加工厂)
达市环法责改〔2022〕156号
达州市达川区杨水珍金属加工厂(杨水珍):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因你厂在露天喷涂操作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造成漆雾扩散至外环境,并附着周边植被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调查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机动车维修、五金加工、广告制作、服装干洗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不得在露天进行喷涂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业整治。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