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罐子镇万顺石材加工厂)
达市环法责改〔2022〕144号
达州市达川区罐子镇万顺石材加工厂: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废水沉淀池外侧中间位置开凿了一个约1米宽的缺口,此缺口与外环境相连,极易造成沉淀池内污水外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开凿的缺口立即封堵恢复原状,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