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金檀页岩砖厂)
达市环法责改〔2022〕145号
达州市达川区金檀页岩砖厂: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25日上午10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物料堆场外空地上堆存了未采取遮盖等有效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煤矸石和页岩土(大约10000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堆存煤矸石和页岩土进行有效覆盖,防止扬尘污染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