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九岭乡鑫顺石材加工厂)
达市环法责改〔2022〕132号
达州市达川区九岭乡鑫顺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3MA63R6RPK7T
法定代表人:周晓龙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九岭乡庞家村
我局于2022年10月9日上午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未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批本)中提出的“建设好排水沟,确保实现雨污分流”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批本)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要求落实好厂区排水沟的建设,确保“雨污分流”,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