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江阳鑫贵建材厂)
达市环法责改〔2022〕133号
达州市江阳鑫贵建材厂:
我局于2022年10月9日对你建材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建材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建材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建材厂正在对料仓及破碎车间进行技改,且无法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一份,调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资料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建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建材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
你建材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如你建材厂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建材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