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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外资怎么干?税收政策指引请收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2-06-16    点击数:

​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稳外资部分重点

十九、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适用条件

1.境内直接投资的范围是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2.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情形。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3.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 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5.“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二十、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

政策内容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定,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5号)执行。

适用条件

1.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 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3.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十一、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政策内容自2018年7月25日起,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 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2.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 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台湾航运公司

政策内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二十三、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台湾航运公司

政策内容: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1.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2.享受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十四、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台湾航空公司

政策内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二十五、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台湾航空公司

政策内容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1.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2.享受政策的台湾航空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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