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乐丰汽车修理厂)
达市环法责改〔2022〕82号
达州市达川区乐丰汽车修理厂: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喷漆房活性炭漆雾吸附装置中,一个活性炭夹板中未放置活性炭,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厂停业整治。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