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蒋仕明石材厂)
达市环法责改〔2022〕74号
达州市蒋仕明石材厂: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经营时,在沉淀池旁边露天堆存了大量切割废料和少量沉淀池清掏的泥沙,切割车间外墙有破损,造成外墙和沉淀池雨棚上有大量的切割粉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前按照规定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