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达市环法责改〔2022〕73号
达州市达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环境监测人员于2022年4月27日在你单位总排污口进行了采样,根据《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达川环监字(2022)第0505号)监测结果数据表明:你单位悬浮物超过标准限值0.27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