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阳拌合站)
市环法责改〔2022〕71号
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阳拌合站):
我局于2022年5月7日对你公司(江阳拌合站)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江阳拌合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江阳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江阳拌合站)在厂内2号水泥罐下方的地面上摆放了十个机油桶,里面装有废机油。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一份,调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资料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江阳拌合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现责令你公司(江阳拌合站)立即规范堆放在厂区2号水泥罐下方的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江阳拌合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江阳拌合站)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公司(江阳拌合站)停业或关闭。
你公司(江阳拌合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0日